拿房先交物業費?海門法院判決開發商違約
本報訊(記者錢麗君)購買商品房后,較為常見的是,開發商會委托物業公司交房,但物業公司交房時要求購房人預繳物業費用,方可領取鑰匙,那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?近日,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預繳物業費引發的合同糾紛案。
2016年7月1日,王某購買某房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一套,雙方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房屋建筑面積、總價、付款方式等內容,并約定交付時間為同年8月1日。合同訂立后,王某實際于2016年11月15日付清房款,并于次月領取了產權證。交房過程中,開發商委托某物業公司項目部統一辦理交房手續。其間,物業公司要求王某繳納物業管理費,再給房屋鑰匙。于是,雙方對交付房屋鑰匙時是否先交物業費產生爭議,交房也未能完成。于是,王某起訴至海門法院,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。
法院審理認為,商品房銷售合同中對預繳物業費無特別約定,則購房人收房時無須先行繳納物業費,開發商以此拒絕交房造成其遲延收房的,應由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。據此,法院判決房產公司支付王某逾期交房違約金75000多元